202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91抖阴最新版免费下载破解版无码中文字幕导航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统一海事司法裁判尺度,妥善解决新旧海商法衔接适用中的难点问题,保障新修订海商法顺利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该《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海商法同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就出台《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能否介绍一下本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起草原则?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强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经略海洋、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向海图强指明方向。“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提高海上执法和司法能力”。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海商法立足我国既是航运大国又是贸易大国的实际,突出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准确把握海商法实践发展的制度诉求,合理借鉴最新海事国际公约成果,有效平衡相关行业主体的权责配置,对推动我国航运和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环境生态保护、促进全球海洋治理、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意义十分重大。新修订海商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抵押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诉讼时效制度等方面作出重大修改,并新增电子运输记录等制度,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复杂多样。为确保新修订海商法的准确实施,明确新旧法衔接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特制定本《规定》。《规定》起草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海洋强国和航运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确保司法解释对标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国家海洋发展大局。二是坚持严格依法解释。起草工作恪守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依法作出解释。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规定》紧扣海事司法实践需要,对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四是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对于新修订海商法的完全新增条款,《规定》既注重发挥完全新增条款的制度规范功能,明确完全新增条款可以溯及适用,同时又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防止溯及适用背离当事人预期,明显减损当事人权利或增加当事人义务。 问:《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安排? 答:“法不溯及既往”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规定》起草的核心遵循。结合海事审判实践,《规定》从三个层面作出具体安排:一是明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规则,规定新修订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海商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规定。二是规定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严格限定溯及例外,仅在符合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极个别情形下,才对少数条款赋予有限的溯及力,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稳定性。 问:对于海商法新增条款的溯及适用,《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答:《规定》区分新增条款的不同类型,作出差异化规范,兼顾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一方面,对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海商法有明确规定的完全新增条款,《规定》于第2条明确可以溯及适用,以填补立法空白、发挥新增制度的规范功能,同时明确除外情形,即适用新增条款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不得溯及适用。另一方面,对于新增细化规定,即在旧法已有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做的细化具体规定,《规定》于第3条规定对于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海商法有具体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海商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问:针对海商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但履行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的,《规定》如何确定法律适用规则? 答:海商法包含大量合同制度条款,且此次修订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租船合同等核心合同条款作出重大修改,跨法合同的法律适用是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规定》参考成熟司法解释经验,坚持法不溯及既往,按照引起争议的履行行为的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的法律,于第4条明确因海商法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因海商法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海商法有关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需要明确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原则上仍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问:《规定》对船舶抵押权转让的法律适用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此次海商法修订对船舶抵押权转让规则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将原“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进一步拓展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与民法典相关制度保持统一,充分彰显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规定》第5条对上述实质性修改条款作出有利溯及安排,明确在海商法施行前,若当事人已另行约定船舶抵押权不与其担保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可统一适用海商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合理设置溯及适用规则,保障本次制度修改的立法初衷与规范价值充分落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与合法权益。 问:电子运输记录是此次海商法修订新增制度,《规定》对电子运输记录相关问题的适用规则如何规定的? 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就海商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答记者问应用场景分析